20日上午,福州某小区一小车霸占车位拒不挪车,被车位业主叫来叉车扔进河里。报道中,上述业主表示,“他的车就停在我的车位上,叫他移走不肯移,所以我就直接把车丢到流花溪里,反正我也赔得起。”
现场一名目击者说,这件事发生在19日深夜11时许,他路过流花溪时,正好看到叉车将小车丢进河里的全过程,在现场,他没有看到疑似车主的人出现阻拦。20日上午,他看到被丢车辆已被打捞起来,现场还拉起了警戒线。
涉事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表示,两部车都有自己的车位,车被扔进河里的业主当时确实将车停在了另一业主的私人车位上。不过,两位业主之间具体的纠纷,他们并不清楚。公安部门已赶到现场处理此事。
此事经媒体报道,引发社会热议,各方观点不一。有人赞成业主的做法,称“私家车位属于私有财产,如果打电话给对方,对方明确表态,让其随便处理,自然没有过错”。但也有人不赞成,“确实解气,但涉及故意损坏他人财产,属于违法行为,后果很严重”。
有律师表示,如果上述业主在未得到占位车主授权的情况下处置对方车辆,那么,他的维权行为实属不当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: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。
律师分析,在民事领域,如果车主在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,车位业主擅自对他人财物进行处置,那么就对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侵权,从民法典的角度,虽然车位业主是在维护自己的权益,但是他在维护自己的财产所有权时,也不能侵犯他人的财产权。
在刑事领域,如果上述业主未得到合法授权擅自处置他人财产,便是一种违法的处置行为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:故意毁坏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只要行为人主观是故意的,损失财物达到5000元以上,就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。至于此事是属于民事或是刑事犯罪行为,有待公安机关调查。